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夏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Ningxi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NX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等自愿组成的经济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发展宁夏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为宁夏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区内外环保产业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积极促进我区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环保部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其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的技术服务。在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打击伪劣假冒环保产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 向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及会员单位的合理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保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各类环保产品生产和环保服务活动的行业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宣传活动。
第八条 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开展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 组织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向集团化、多元化发展。引进、消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区内环境污染治理需求。
第十条 利用自身优势,在污染治理企业、技术服务单位、环保产品厂家之间开展中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内企业服务能力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人才、技术、政策和职业培训,开展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评审、执业资格认定及行检行评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公益事业,表彰对发展环保产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编印环保产业专业性刊物、设立宁夏环保产业网站,为发展环保产业提供综合性信息服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环保产业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保护环保产业领域里的知识产权;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各种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打击伪劣假冒环保产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环保产品有关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分员分为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凡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应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日常办公机构审核通过;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并交纳本年度会费,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牌匾)。
第二十一条 协会分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退会自由。如需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五)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超过协会规定缴费期限)。并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名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员。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协会声誉。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